近日,一批由企业自行选择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从山东烟台保税港区西区顺利运抵潍坊综合保税区,标志着青岛海关成功实现了保税货物的跨关区“区间流转”。
什么是“区间流转”
区间流转是指企业自行选择运输工具承运保税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流转。替代了传统的转关运输监管模式。
如何申报“区间流转”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86号的规定:
1.企业应建立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海关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向海关如实报送流转备案、收发货、申报等信息。
2.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海关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申报表》,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
3.企业办理流转备案手续后,应按照《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并在每批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在各自主管海关办结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改革红利
企业可自行选择运输工具,不必使用海关监管车辆。
实行货物流转海关备案,不再申报转关单,提高通关效率。
企业可“分批送货、集中申报”,灵活安排。
海关不再施验海关封志及审放转关单,提升一线执法效能。
开展“区间流转”业务能够大幅降低企业时间、物流成本,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保税货物流转便利化,有利于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快速发展。
请注意:
以下企业无法办理“区间流转”
1.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经海关同意,并已收取担保金的涉案企业除外);
3.未按规定要求报关或者收发货的;
4.企业电子账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5.属于失信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