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近日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后施行。
海关此次变革给守信的进出口企业新增多项便利措施,给失信的进出口企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01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二)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三)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02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六)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八)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03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